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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规定)

日期:2023-03-17 14:37:54      点击: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对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那么,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扣比例,以及政策执行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的界定和进项税加计抵减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抵扣比例,即生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0%,生活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5%。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项服务业取得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需要强调的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可计提但没有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比如,企业为4月1日以后成立的的一般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后,也就是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的,可以补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比如,某财务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扣的政策。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为50万元,进项税为20万元,进项税全部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

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0万元*10%=2万元

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万元-20万元-2万元=28万元。

另外,企业首次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现实中,企业如果即符合10%的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15%的加计抵减政策,那么,企业可以选择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但不得叠加使用该项政策。

总之,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是允许生产和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大于全部销售额的50%时,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分别按照10%或15%的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首次适用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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