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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

日期:2023-04-28 16:35:02      点击:

今天给各位分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请问一下,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被称为禁注条款,上面所列举的都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昌改樱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耐丛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歼轮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公司loo能注册成商标吗?

可以,只要没有与该lo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以及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商标外,都可以申请。

商标法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猜竖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棚宴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穗和大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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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是什么原因

您好,常见的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商标已经被注册: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审查员会进行审查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了,所以申请注册商标还是尽早为好。

2、商标近似:对于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初次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漏手春经验,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进行前期的商标近似审查,造成所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相似的情况,此外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o设计时,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为是近似的商标。

3、商标名称不规范:对于一些行业内通用和惯用的名称和仅仅只是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因而在商标名字和loo设计方面也要严谨对待。

4、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5、商标违反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注册国内还国外的商标,《商标法》都会有明文规定,若干的图案和文字词语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些图案和词汇。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薯闹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返耐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用自已的名字加上品牌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能通过吗?

在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下衡世御,个人的名字是可以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的。任何能将自然人与他人分开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并不是所有姓名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包括已经逝世的知名人物,都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行为,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公众姓名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返斗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咐岩。

设计可以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设计可以注册的商标的要求如下:要注册的商标只要不违背禁止注册条款和在先权利冲突的都可以注册: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庆晌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猜差梁”

2、在先权利的就是不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13条有规定。这种就需要在注册前的查询,商标标设计稿出来以后,建议先查询,如果没有近似或相穗运同的再定稿。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为什么有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通常是由于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法第十消返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但由于这种商标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所以并不禁止使用。

按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还是可以注册的,虽然不容易,但并非不可以。

附: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滑毁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信桥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针对楼上朋友的答案补充说明一点:

问题所述这种情况貌似不太可能是因为公序良俗的原因。公序良俗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范畴,似乎是绝对禁止使用的。一家之言,供探讨。

以上就是商标网为您分享的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的内容,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讲解对您有所帮助。关注本站可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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