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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日期:2023-03-30 16:31:55      点击:

一、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以下情形可以宣告专利无效:

1、主体不适格,例如,申请人未取得专利申请授权;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申请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设计,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

4、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时间是什么

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时间是授予专利后的任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是《专利法》提供的一种通过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中的审理程序来溯及以往的消除专利权实质性错误的途径,它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

三、专利无效提了就能成功吗?

当然不是。专利无效存在三种结果: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上述审查决定,可以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上述决定,如果有新的证据和理由也可以再次提起专利无效。

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1、请求人举证期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专利权人举证期限。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后果有哪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依照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即使在申请获得了专利权之后,也是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至于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介绍。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如,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等。若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通过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一、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第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第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类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类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类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于专利审查没有通过,但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行使一定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代理要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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