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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权案例

日期:2021-04-20 14:58:48      点击: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6日,在中国政府举办的第8届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上,中日合资企业大展公司首次推出了一系列高科技医疗器械产品,其中有一款以听神命名的助听器,效果非常好。据该公司市场总监介绍,该产品经过了上万次的试验才研制成功,前期研发成本巨大,因此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6日,在中国政府举办的第8届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上,中日合资企业大展公司首次推出了一系列高科技医疗器械产品,其中有一款以“听神”命名的助听器,效果非常好。据该公司市场总监介绍,该产品经过了上万次的试验才研制成功,前期研发成本巨大,因此产品定价较高,暂时还没有考虑在中国市场销售。拿到展览会展出只是为了展示一下公司的技术实力,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

2003年8月5日,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在其公司助听产品上以“听神”申请商标注册。

2003年8月,大展公司决策层调整了市场战略,决定进军中国市场。为了更好地推广产品,公司决定申请注册“听神”为该产品的商标。2003年8月10日,大展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提出书面声明,要求对“听神”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案情分析】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本案中,对于大展公司来讲,其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医疗器械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标有“听神”的商品,又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提出了书面声明,符合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享有优先权。而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在2003年8月5日提出了注册“听神”商标的申请,尽管其提出申请的日期比大展公司提前,但是由于大展公司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就产生对抗丰有公司的权利,大展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应为2003年4月6日。如果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大展公司2003年4月6日之后就相同或近似“听神”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助听器的产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都将被驳回。

【案件结果】

经过对大展公司提交的参加第8届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资料、证明文件的审查,国家商标局认定大展公司在助听器上对“听神”享有为商标注册优先权,驳回了丰友医疗器械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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