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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不得用作商标

日期:2021-12-17 15:53:31      点击: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予以细化。《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明确,使用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共35条,对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标准》规定,即使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及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也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可能构成商标一般违法。《标准》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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