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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尔勒香梨”商标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0-04-28 10:32:11      点击:

26日,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黑龙江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和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51件,审结1865件,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41.6%和99%。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案件各占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7.1%、30.8%、20.4%。发挥司法职能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占结案总数64.7%,近三年调撤率占比均保持60%左右。

“庫尔勒香梨”商标侵权纠纷案

依法妥善审理了“世一堂”商标侵权、君豪义乌小商品城不正当竞争纠纷、“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外婆家”商标侵权、“三胜园”著作权侵权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典型示范效益的知识产权案件。

具体案例:

“庫尔勒香梨”商标侵权纠纷案

2017年12月1日,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出售了包装箱正中标有“庫尔勒香梨”字样,文字上方有“西域果王文字、拼音及香梨图案”的标识,包装箱未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侵害了其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庫尔勒香梨及图”商标经过商标权人的持续宣传及广泛使用,于2006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标注“庫尔勒香梨”,其目的具有彰显该商品原产地及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案涉被诉“庫尔勒香梨”与权利人“庫尔勒香梨及图”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内容、读音、文义、排序等完全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超市被诉侵权商品没有标注生产单位、产地等商品必要信息,亦不能举示产品来源地的相关证据,其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庫尔勒香梨”标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案涉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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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20/hyxw_0428/3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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