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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字号“陈昌银”诉“陈昌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9-11-06 16:59:10      点击:
提起重庆“网红”特产,磁器口“陈麻花”名声在外。都说“没吃过陈麻花,就没到过磁器口”,它不仅是外地游客打卡清单上的必选项,也是重庆人从小就爱吃的老字号零食。

据悉,“陈昌银麻花”创建于1999年,享有“千年磁器口,古镇陈麻花”美誉,前身为创始人陈昌银成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是一家利用现代工艺生产传统食品——麻花的知名企业。2007年1月10日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糕点(油炸类糕点)加工;预包装食品销售,住所地登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企业字号核定为“磁器口陈麻花”,对该字号享有专用权,其字号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2010年“陈昌银”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1年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2016年陈麻花制作工艺被列为“重庆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年8月,中华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授予陈昌银“中华老字号传承创新优秀掌门人”。

陈昌银 VS 陈昌江

2003年3月31日,陈昌银申请注册了第3505312号“陈昌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麻花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在有效期内,陈昌银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

重庆老字号“陈昌银”诉“陈昌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5年8月1日,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与陈昌江签署《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昌江担任调味师岗位。后陈昌江向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权书:同意贵司在贵司生产的麻花包装上、广告上无偿使用本人的名字,并同意贵司将本人的名字申请作为贵司产品的注册商标。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

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认为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标志的麻花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类麻花产品上以及在产品包装及淘宝网站形式对原告第3505312号“陈昌银”商标权的侵权,停止使用“陈昌江”销售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2、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磁器口陈麻花”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5万元;4、在《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承担。

庭审中,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被告的产品包装系对原告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侵权,侵权产品包装系指被告涉案的塑料透明包装;“磁器口陈麻花”系对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虚假宣传。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经商标权人陈昌银的许可,取得“陈昌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姓名是人类为了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识。当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时,姓名就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重合,同时产生一定冲突。自然人的姓名应用到商业领域后,表现出与商标标识类似的特性,并非是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而不因其获得拥有该姓名的自然人授权即可以不受规制地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

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标识的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亦无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识进行商业宣传、投入以建立起其标识自身的知名度,考虑到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关联性,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使用“磁器口陈麻花”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判决: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号“陈昌银”注册商标权的陳昌江标识,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等,同时由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重庆市陈麻花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陈昌银是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商标11件,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名下申请商标302件。包括“古镇陈麻”、“古镇陈麻花”、“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陈昌银”、“百年陈麻花”、“老街陈麻花”等商标,且大部分已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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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3年,陈昌银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695888号“古镇陈麻”商标,并于2005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麻花; 面包; 黑麻片; 玉米片; 食用面筋; 含淀粉食用油面团; 茶; 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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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5888号“古镇陈麻”商标

从2007开始,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便申请注册了多个类别的“陈麻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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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10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又相继注册了“古镇陈麻花”、“陈昌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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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资料显示: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至今共提交了27件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包括紫薯味麻花、花生味麻花、椒盐味麻花、肉松味麻花等及其制备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包括油炸食品的自动加工装置、大型油炸锅加热装置、用于油炸食品的多功能油炸锅等。

重庆老字号“陈昌银”诉“陈昌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品著作权登记112件,包括各种产品的塑料袋、礼盒、纸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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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喜火哥公司”

官方资料显示,喜火哥公司注册于2006年12月,主要是生产、销售调味料(半固态)(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核准日期2015年11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糕点(油炸类糕点)、调味料(半固态)。喜火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2日,营业期限为2006年12月12日至永久,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料(半固态)(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等。

两家公司名下共申请商标5件,目前仅部分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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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大部分企业的商标维护意识均有明显提高,但仍有一些防不胜防的“被模仿、被抄袭”。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借助执法部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之外,自身也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来源:IPRdaily

作者: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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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19/hyxw_1106/3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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