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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赞同任正非"把知识产权当成物权"吗

日期:2019-06-03 14:24:06      点击:

编者按:

任正非2019年初在深圳华为总部接受了国内多家媒体的采访,谈到了知识产权问题。

任正非:“ 如果我们把知识产权当成物权,可能国家的科技创新发展会更加好一点。就是知识产权法若是物权法的一部分,侵犯知识产权就是侵犯物权,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原创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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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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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周四 21:30~23:10

【2019年第5期总第98期】

  

本期话题:

你赞同任正非“把知识产权当成物权”吗

  

议题:

一、客体问题:知识财产与物的关系如何?

二、权利问题:知识产权与私权、财产权、物权是什么关系?

三、历史问题:知识产权的历史变革,如何影响和定位了其与民法的关系?

四、中国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应该如何看待其与民法的关系?

五、补充议题

1、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不是"物"?

2、如果是"物"的话,究竟是动产抑或不动产?何以界定?

3、物权与知识产权是相互排斥抑或相互兼容?物权一般是区分为用益、排他与担保三种类属。是否凡是兼具这三种性质的就必然是"物权"?反之,如果其中有所欠缺时是否还可视为"物权"?(充分与必要条件的析辩)

【本期主持】熊琦

【嘉 宾】赵俊杰 杨静安

【后勤支持】刘嘉熙

一、 客体问题:知识财产与物的关系如何?

船长  赵俊杰 :朱庆育老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将权利做了如下分类:1、绝对权、相对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原权与救济权4、完整权与期待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

船长  赵俊杰 :请教:知识产权的分类坐标

熊琦 :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关系,首先得落实到客体上,所以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客体问题:知识财产与物的关系如何?

杨静安 :我结合熊教授的议题,接着孙远钊老师的前两个问题讨论:1.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不是"物"?2.如果是"物"的话,究竟是动产抑或不动产?何以界定?我在看到这个问题时的第一反应,觉得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民法中是并列的两个权利,物权的客体动产和不动产,应当是有体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是无体物,因此两者可以分得很清,不存在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不是“物”的问题,也不存在知识产权如果构成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的问题。

杨静安: 但我最近在翻阅一本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的时候留意到,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物”的关系,在法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旧民法中,先是将“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再把有形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按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物”的一种。由此看来,关于知识财产与物的关系在发达国家是由来已久,孙老师提出的问题,并非不是问题。@孫遠釗

船长  赵俊杰 :看到静安的梳理,我跟着想到竞争权益算不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

熊琦: 很早以前,知识产权法的郑成思老师和民法的尹田老师都就此撰写过文章,比较过知识财产和物的关系
杨静安: 当然,德国民法典和现行的日本民法中,“物”应当是有形物。总体上,我国民法中的“物”应当主要也是有形物。但是,物权法上的“物”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并非完全没有关系,典型的如担保物权部分,质权的内容既包括动产物权,也包括权利质权。

杨静安: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船长  赵俊杰 :@熊琦,关于知识财产与物的关系,郑老师的观点是?

熊琦: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知识财产都没有被纳入到动产和不动产的二分法中

侯秀娟: 我个人觉得和法的环境有关,物在我国的定义一直限定在有形物。

熊琦:这里有一篇郑老师当年的老文章,大家可以参考学习(秘书组备注:《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

杨静安: 但存在较强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有很多特征或规则比较相近,比如权利法定、支配效力、公示公信、善意取得……

船长  赵俊杰 :一种观点认为,物是一种可“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熊琦: 但也有差别,例如著作权法就没有严格遵循绝对权法定

侯秀娟: 但,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确实需要有形物来体现或实现价值,虽不宜归为一类,但知识产权客体却极为依赖物。

熊琦: 支配力的表现也有很大差别。知识财产不可能如物权对物那样设计出全面支配力

程国徽: 今天的话题确实好有难度,都是大咖讨论过的话题。个人认为:知识财产不属于物,物可以成为知识财产的载体。比如纸质书可以成为作品的载体。

杨静安: 支配力存在先天性的差异,因为物权的客体都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客体可能同时被不同的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通常在归纳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非物质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很有道理的;

陈新: 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可否说是模仿物权构造起来的制度?

熊琦: 所有国外知识产权教科书上,就知识产权的基本介绍都很简单,但有一点是共识,就是客体的无形性。

杨静安: 说到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下,一般将知识产权表述为“无形财产”,我觉得“无形”这个表述是不够准确的,严格来讲应当是“无体”。比如,热能和电能,都是无形的,但肯定不是知识产权,它可以通过物理储存等方式以“有体”的方式呈现出来,构成物权的保护对象……

程国徽: 赞同熊教授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支配效力远远不及物权。

王烈琦: 物权源于自然占有,知识产权源于法定垄断。二者的区别大于共性。将知识产权附会诚类似物权的权利,实践中会引发很多问题。

张洪波: 个人赶脚,这样表述更清楚:知识产权的载体是物,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合同)的标的或客体是具体的权利。

郭鹏: 在版权作品可以用技术措施保护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认为权利人对作品具有了某些物的特性,比如说支配能力加强了;

王烈琦: 一物多卖,在物权领域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会引发侵权

戚啸贤: 知识产权的有些性质可以参照物权,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知识产权本身是物权。

戚啸贤: @熊琦@王烈琦确实,知识产权没法“支配”。

二、 权利问题:知识产权与私权、财产权、物权是什么关系?

  

熊琦: 大家开始讨论权利属性问题了,那么我们现在进入第二个问题:2.权利问题:知识产权与私权、财产权、物权是什么关系?

杨静安: @张洪波张总的这个问题,典型的例子比如,一副名画的持有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物权?著作权?)

王烈琦  核心是知识产权只能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控制,而物可以实际控制。

熊琦  回顾财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可以发现,现代私法体系下的财产权制度,无论是概念还是规则都基本借鉴自不动产所有权。

熊琦  但鉴于历史原因,不动产所有权体系在构建之时,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制度设计时无法得到体现,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始终在私法体系中独立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将财产权的价值立场和制度安排移植于知识产权之上又为各国理论和立法所认可。在特权向私权的转变过程中,由商人驱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特征,是将私人财产权作为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取无形财产支配力的口号和工具,知识产权成为围绕商人自治构建的商法,其与财产权的关联也自此形成并日趋稳固,并在立法上确立了类推适用财产法中关于动产的诸多规则。

陈新  是拟制的控制,主要是限制他人的行为;

左左 :名画的持有人只持有了名画本体,画是有形的载体@ 船长  赵俊杰 :曾经有一位南下的知识产权美女教授打了个比方,印象深刻。涉及的关键词有:物权与知识产权,好比一棵大树,树干,树枝

陈新  而物权则不是

张洪波: @杨静安 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属于特例,持有者只有展览权,其他权利还在著作权人手中。一般而言,持有物,跟持有版权与否关系不大。

李楊  早期罗马法没有权利的概念,无体物即权利。版权草创伊始,知识财产如文学财产与有形载体是不分的,如书籍经常被表述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因为观念上尚无法理解现代法意义上保护对象和权利皆二位一体的抽象概念。王烈琦  @船长赵俊杰个人觉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起源并不同源

杨静安  @文著协张洪波-服委会是的,这是著作权法中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地方

船长  赵俊杰 :后来知识产权茂盛了,大树承载不了了

王烈琦  知识产权起源于特许权,英国的土地财产权起源于保有

熊琦  物权制度中将客体设定为有体物,以占有为权利表征,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以任何法律行为方式发生权利变动的要件,都是基于有体物的特性所进行的制度安排。此后“物必有体”的局限虽然被瑞士民法典等所突破,但“性质上可移动的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仍然被归为动产而类推适用既有物权规则。有体物具有明晰的物理边界,所以法律上所需的界权成本很低,权力规则只要建立在该物理特性的基础上,就既无需对客体范畴做过多界定,也无需对权利范畴做过多阐释。

程国徽  @杨静安 名画的持有人拥有物权及著作权中的展览权

熊琦  然而,根据有体物的物理属性来设定的权利,却难以涵盖超出有体物范围的对象,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经济形态的日趋复杂,财产与有体物之间的关系打破,证券化的财产代表了各类客体的集合,罗马法时代围绕自然人所构建的权利体系,已难以应对法人孕育下的新兴财产类型。

陈新  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衍生出不少问题,比如权利穷竭(首次销售),名人字画展览权等等;

熊琦  知识产权所涉的无体物,不但需要通过抽象的判定方法和公权力的介入方可成为受保护的作品、技术方案和商业标志等,而且无法如同针对不动产和动产那样通过占有的方式宣示客体边界和权利归属,因此无论是保护范围大小还是保护水平高低,完全有赖于法律的拟制,这不但导致包括界权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极高,而且让知识产权法学成为差异化正当性理论数量最多的私权类型之一。

船长  赵俊杰 :徽徽博士的发言,令我想到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涉及的追续权。

张洪波: @杨静安亲历过一个案子,一个前女同事跟俄罗斯一出版社拿到80多本童书样书,帮人家卖版权,几年都没卖成。但我没有样书,却卖了版权。

杨静安  @陈新确实如此,因此知识产权的边界非常重要张洪波  @船长赵俊杰著作权法中涉及物权的可能主要是美术作品(展览权)和艺术品(追续权)@杨静安
张洪波  还有拍卖展览发表出版未发表作品(发表权)

杨静安: @文著协张洪波-服委会物权拼不过知识产权的生动案例啊

陈新: 嗯,要在知识产权与物权所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杨静安

陈新  主要是波哥技压群芳,营销实力杠杠[偷笑]

船长  赵俊杰 :德国法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私法体系的构建,这不仅体现在既有法律体系亦基本在债物二分的格局下展开。(朱庆育《民法总论》P499)

杨静安  知识产权与私权、财产权、物权是什么关系?在我国民法上,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知识产权与物权并列,均作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构成私权的一部分。

杨静安 ;民法总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先后规定了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些权利是并列关系,用图标展示出来就是:

你赞同任正非

(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熊琦  很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差异性,是基于两者在历史中不同的发展路径决定的。

三、 历史问题:知识产权的历史变革,如何影响和定位了其与民法的关系?

  

熊琦  所以第三个问题是历史问题:知识产权的历史变革,如何影响和定位了其与民法的关系?

熊琦  我个人在论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法更接近于商法,就是基于对历史的分析。

船长  赵俊杰 :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而不属于经济法。对此,争议不大吧

熊琦  这个没有争议

戚啸贤: @船长赵俊杰我同意,不是经济法。

杨静安  好有时空感的话题!简单来说的话,商标法脱胎于竞争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早期发端于特权制度。

熊琦  但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关系,更类似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李楊  视觉艺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导致原件展览权发生转移这一规定和提法就有问题,本质上恰恰是原件所有权的行使限制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无所谓原件展览权的转移。

熊琦  从历史变革规律看,商法建立在贸易利益和商人驱动的基础上,商法的产生与变革一方面与贸易发展密不可分,而且始终以商事习惯为重要法源;另一方面则借助政府公权力的支持,将习惯法上升为法律和裁判依据,使得商法成为混合了商事习惯、公法和程序规则的成文法,逐步获得了稳定性,并为更广泛的阶层所认可和适用。

熊琦  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来自商人的驱动。根据已有历史研究文献,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上存在“所有权”已经在商业习惯上得到认可。

船长  赵俊杰 :中国宋代“刻版”“必究”与安娜法令,哪个更早?

崔灵灵: @李杨苏州大学揭示了本质

张洪波  国际知识产权属于涉外民商法,国际私法吧。想起自己还是国际私法专业的,与丛教授,芮法官硕士研究生专业相同@丛立先@Ray

熊琦  在某种程度上,国家与商人在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上需求的共同性,甚至大于商法领域对营利性的追求。从国家层面出发,保护“知识”的目标乃是增强国力和增加税收。欧洲国家最早保护新技术的目标,乃是以赋予专有特权的方式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到本国,使带入该技术的主体享有专有实施该项技术的特权。

杨静安  经历数百年的发展,现代知识产权法,一直到19世纪50年代前后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熊琦  对。被视为现代知识产权法起源的《垄断法案》(1623)和《安妮法案》(1710),事实上都是相关行会商人从王室手中夺取特许令颁布权的产物

崔灵灵 :@船长赵俊杰宋更早,安娜法是1709年颁布、

熊琦 :早期知识产权制度中无论是特权还是私权,其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混合的法源形态也更为接近商法,一切规则都是建立在回应商业领域和模式需要的基础上,并无实现设计的学理框架和体系逻辑。

船长  赵俊杰 :林文先生在其著述中提及,ShermanAntitrustAct是美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熊琦  从现在看,进入20世纪后,知识产权法与商法相同,也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扩张,逐步突破了特定对象、特定领域和特定地域的限制,成为一项全面适用于所有主体的普适性规则。并在全球化的21世纪展现出了商法的“超国家”属性

船长  赵俊杰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是对纷纷扰扰光怪陆离的现实纠葛设置调整机制。脱离现实的立法、司法、执法,将贻害无穷。

熊琦  所以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私法,其更类似于商法,是由商人们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发现和创造,而不是体系逻辑推演的结果,所以更应该参照商法的立法体例存在于私法体系中。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由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同为私法的商法则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那么正如我国无法也不应将全部商法纳入民法典一样,知识产权法基于其历史变革特征也同样应该独立于民法典而个别立法。

熊琦  当然,国内知识产权学者很多是热衷于知识产权入典的,孙远钊老师,李扬教授和我本人是少数的反对派。

杨静安: @崔灵灵|服委会说到这里,宋代的活字印刷术早于古登堡印刷术四百年时间,但是活字印刷术诞生之后并没有广泛用于书籍出版,而古登堡印刷术很快就用于书籍的大量出版,极大地推动了文明的进步。这背后的原因,还是因为两者的制度环境等因素存在差异,技术推动社会变革,也需要适宜的环境和土壤(好像歪楼了),知识产权制度为什么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因为它可以为发明创造和文学创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又拉回来了)

熊琦  因为我们没有商人治国的的理念和传统,所以和商法亲近的知识产权法难以成为保护创新的制度被固定下来。

船长  赵俊杰 :熊教授条分缕析,说服力强。此前,有人讨论商业秘密立法模式,与民法典是否设置ip编,殊途同归。

熊琦  我们的发明,但是在人家的土壤上产业化了。

杨静安: @熊琦看来我没有歪楼啊

船长  赵俊杰 :忽然想拍一部电影:四大发明在国外

熊琦  当然没有

熊琦: 广电过审困难

船长  赵俊杰 :哈哈哈

王烈琦 :@杨静安个人觉得,活字印刷术推广这个,跟制度没太大关系,跟汉字活字排版的难度远远大于拉丁字母有关。

船长  赵俊杰 :@熊琦广电参与进来。

王烈琦 :中国宋以后,雕版印刷一直很发达,汉字雕版成本比活字低很多

杨静安 :熊教授提到: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私法,其更类似于商法。这个观点,我还需要好好消化下。

熊琦  我的文章做了详细论述,供您参考

四、 中国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应该如何看待其与民法的关系?

熊琦  时间好快,我们可以讨论中国问题啦: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应该如何看待其与民法的关系?

熊琦  是否入典,以及知否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终究还是我们本国的问题

杨静安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变化快,稳定性不足,作为竞争政策的特点比较明显,知识产权法中混杂了程序法甚至一些公法的内容,这些所谓的特殊性,都不影响其作为私法或者说民法的基本性质。

船长  赵俊杰 :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的建设工作有增无减。

熊琦  其实可以参考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即使民商合一,也不意味着公司法等商法会消失。他们一样以特别法的方式存在着。

杨静安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短期内不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未来甚至可能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但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应当运用民法原理做体系化梳理和解释,许多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运用民法原理或规则都可以解决。

船长  赵俊杰 :中美贸易及延伸话题,一直没有离开intellectualproperty或者technology。

杨静安: @熊琦熊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熊琦: 与民法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变革更接近于商法,立法目的旨在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新商业模式,因此生成了一套独立运行于民法的法源体系。虽然随着历史发展商人阶层的独立性和特权逐渐丧失,商法脱离了王室控制,成为商人独立推动的规则,并和民法一起被统摄到了私法体系之下,成为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但商事立法更多回应商业实践而较少拘泥于体系逻辑的特征一直存在。

同理,知识产权法发展至今也遵循着相同的立法思路,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但知识产权法更应该划入商法体系而非民法体系,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并非部分与整体,而是特殊与一般。尤其是在特别私法勃兴,且“解法典化”思潮日益成为解释关键性私法独立存在理由的今天,民法典编纂的意义更多是梳理法源体系和阐释市场经济基本价值,而非成为百科全书式的私法规范。无论是商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其独立的历史变革路径和特殊的概念归纳方法都无法以科学的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

船长  赵俊杰 :期待通过今晚的沙龙,为民法总则之后民法典的确立提供有益的思路。

商家泉  合同法就是民商合一,遵循商事规则

熊琦  但不妨碍其他商事特别法的独立。所以知识产权法以独立姿态在外其实最好。我国法典编撰所考虑的知识产权入典与成典,都是以民法体系来拟制知识产权法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形式上或实质上的一体化法律文本,但事实证明无论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内部,相关知识产权类型都是难以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这一用语只能作为一个外延不明显的统称存在,无法构成法典化中需要被精确界定的概念。所以,我们应该打破知识产权重要与知识产权法典化之间的既有逻辑,不应为体系而法典或为特色而法典

船长  赵俊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分别作的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新华社)

船长  赵俊杰 :@熊琦请教熊教授,前述新闻中提到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是否与知识产权编有关?

熊琦  如果没有意外,已经确定的民法典各编里面是没有知识产权编的

杨静安  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在民法的精神家园中获得滋养(好像还有一句原话说得更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很多制度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规则。以我们今天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为例,物权制度中的许多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等等。

船长  赵俊杰 :您认为,科学的民法典在对待知识产权编的态度上应该是怎样的?谢谢!

杨静安  此外,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个舶来品,我们吸收了很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的制度,吸收过程中应当梳理其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比如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等等,在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中应当能够找到适当的位置……

熊琦  我觉得知识产权法基于其与商法的各种共通性,保留现在的特别法设置是最佳路径。但知识产权修法要借鉴民法中成熟的制度,例如侵权责任规则等

船长  赵俊杰 :有没有师友认为应当单独立法的。原因是什么

熊琦  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其实更没有必要。

五、补充议题

船长  赵俊杰 :非常感谢孙老师,在本次沙龙之前已将思考或补充的问题提出来。孙远钊教授补充议题:1.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不是"物"?2.如果是"物"的话,究竟是动产抑或不动产?何以界定?3.物权与知识产权是相互排斥抑或相互兼容?物权一般是区分为用益、排他与担保三种类属。是否凡是兼具这三种性质的就必然是"物权"?反之,如果其中有所欠缺时是否还可视为"物权"?(充分与必要条件的析辩)

杨静安  有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李扬教授那篇文章,下午嘉熙发的素材有这篇。@船长[表情]赵俊杰

熊琦 :认认真真,仔仔细细把现在的法律修订好,解释好,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就是立下大功。

船长  赵俊杰 :其中5和6,在稍早前的讨论时,静安已引领做讨论。现在请大家思考问题7

程国徽  从发展历程上来看,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功利主义及激励创造的倾向,也是其与民法的最大区别,是否入典确实值得思考。

杨凯茗: 各位前辈与船友好,台湾地区对于该问题有相关文献,上传一篇台大谢铭洋教授的文章和赖文智律师的硕士论文(比较系统介绍了民法和智慧财产权的关系),希望对船友了解台湾地区的民法与知识产权关系的研究有所助益。

杨静安: @熊琦编纂法典,是一场规模浩大的运动

杨静安: 第7个问题,上面@陈新提到了一点非常好: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衍生出不少问题,比如权利穷竭(首次销售),名人字画展览权等等
船长  赵俊杰 :有一个段子说,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用大炮轰出来的。不知真伪

船长  赵俊杰 :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发行权一次用尽……似乎12月的议题也有了。自此,2019全年沙龙议题已满。

商家泉  @杨静安还有版权领域的追续权;

杨静安: @船长◊赵俊杰《李扬: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不宜独立成编》中提到的,李扬教授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变动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协调;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大量公法性、程序性规范和民法典的私法属性相矛盾;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不能增加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能量;难以将知识产权法中私法性、实体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程序性规范截然分割,单独规定在民法典中。

熊琦: 知识产权学界更多是支持入典的,但理由基本差不多。李扬老师和我算是圈内的少数派

商家泉: 无论支持还是不支持,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用民法成熟的法学原理解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就够了[呲牙]

船长  赵俊杰 :问题是,民法问题已经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了。好比枝繁叶茂,树干无法承载了?

杨静安: “用民法成熟的法学原理解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这个我特别认同哈@商家泉

熊琦: 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天的集中讨论告一段落,后面是自由讨论时间,谢谢大家!

商家泉: 涉技术问题可能,至少商标法中有不少民法的身影[呲牙]。知识产权领域的貌似复杂问题,有时用民法原理解决,却很简单[呲牙]
船长  赵俊杰 :非常感谢熊教授的悉心主持,感谢大家的参与!工作组辛苦了

补个压轴评论:

(反正“我”是信了,“我”是编辑)

孙远钊: 关于是不是需要把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来个“大一统”,弄成一部法典或是放进《民法典》之中,说实在的主要是个形式问题。 要怎么去“整容”个人没啥意见,但在之前转发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都想清楚了再去整。换个比方,本来五腑六脏各司其职,又相互搭配。现在要通通塞回到脑子里去,是不是真有这个需求?这样做好么?

来源:LEGAL版权群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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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19/hyxw_0603/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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