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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日期:2019-04-10 14:02:13      点击:

广受关注的“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缘朵饮品店 (下称缘朵饮品店)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在此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网的小编提醒各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如今,大家对商标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十分重视,相应的,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商标侵权纠纷,耗时耗力,困扰不已。甚至于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自己却无能为力时,更是气恼万分。

“鲍师傅”发现同名店铺

据了解,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鲍才胜公司起诉称,缘朵饮品店长期以来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在门店招牌、宣传海报、商品柜台、商品包装、收银凭证、外卖平台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同时生产和销售品种和名称均与该公司相同或类似的“鲍师傅糕点”,并在店内外展示“传说中的鲍师傅来了”等标语。鲍才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所销售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鲍才胜公司曾向缘朵饮品店致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鲍才胜公司将缘朵饮品店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缘朵饮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74万元。

对于鲍才胜公司的起诉,缘朵饮品店辩称,该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授权其在苏州工业园区独家代理使用第17899179号“图形”商标、17899060号“鲍师傅”图文组合商标、17899096号“鲍师傅”商标,应该起诉易尚公司;其次,该公司没有侵犯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权,其从事糕点、饮品制售,使用的是易尚公司合法取得的商标,与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有显著区别;鲍才胜公司主张的11.74万元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证据支持,其不应当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缘朵饮品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法院还认为,缘朵饮品店在其销售的部分糕点本身、结账单、网店上单独使用“鲍师傅”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在糕点包装盒、购物袋、海报等多处使用鲍师傅文字及图等标识,根据图文组合商标的特征及中国消费者的呼叫习惯,上述标识中的中文文字部分“鲍师傅”相较于其余部分具有更强的识别作用,更容易被识别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该主要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音、字义及文字排列方式上均相同,仅字体略有差别,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对缘朵饮品店所售糕点与鲍才胜公司所售糕点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同时,缘朵饮品店不仅使用了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还擅自变更了该图文商标中各项要素的排列方式及所占比例,突出使用“鲍师傅”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收到上诉请求。(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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