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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公司旗下二手车交易平台“58车商通”商标注册失败

日期:2019-12-11 16:27:25      点击:

2017年9月28日,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58车商通”商标,因涉嫌与易车公司等构成近似商标,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五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终审驳回五八公司的申请请求。

资料显示,58车商通主要用于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 喷涂服务; 维修信息; 运载工具清洗服务; 橡胶轮胎修补; 汽车保养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消毒; 手工具修理; 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等。

58公司旗下二手车交易平台“58车商通”商标注册失败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58车商通”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车商通”构成,引证商标二由“58装修”构成。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58”,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难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区分,

因此诉争商标“58车商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五八公司则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类似群组为3713群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五八公司放弃“3713喷漆服务群组”上的复审请求,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则认为,五八公司虽主张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但该商标至今尚未被公告撤销,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目前,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五八公司虽然明确放弃其在3713类似群组“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但在其保留的指定服务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不影响本案对于其可注册性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驳回五八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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