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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可以分为个人名义申请和公司名义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到商标局或专利局窗口进行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知春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一、商标申请:申请需要递交到商标局的资料包括:1、申请表。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清晰的商标标样。4、委托知春路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需要递交委托书。如果客户本人不在北京,从时间,金钱和成功率上考虑,建议通过知春路知识产权公司代为办理。北京商标注册流程:1、申请人与知春路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2、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信息给到知春路知识产权公司;(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人名义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名义申请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2)商标标样,10个小项。3、知春路知识产权公司当天签单,当天网报;4、商标局受理后4个月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商标局受理后9个月左右,如无驳回,则会下发初审公告通知书;6、公告期3个月,如无他人异议,则商标进入注册公告;7、注册公告后排期打印注册证,大概1个月左右,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书;8、知春路知识产权顺丰寄送商标注册证书给到客户。商标申请费用分为:普通注册 600元/件。

1小心别看错了,雅莱·诗黛不是雅诗莱黛!

一般情况下,尤其在休闲的时候,我们一般都是“一目十行”,扫一眼就过去了!

所以我们有时候看错也是难免的!

如果你看到“雅莱·诗黛”时,是不是会默认为雅诗莱黛呢?

这不,这件“雅莱·诗黛”商标因与雅诗莱黛近似而被雅诗莱黛上诉了!

小心别看错了,雅莱·诗黛不是雅诗莱黛!

在国内,雅诗·兰黛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很多企业对其争相模仿,包括它的商标。

第11183901号“雅莱·诗黛”商标是上海某实业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申请的,经异议程序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眼镜,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隐形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雅莱·诗黛”商标自然不会逃过雅诗莱黛的眼睛,对于这枚商标投下了反对一票,并且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诉争商标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小心别看错了,雅莱·诗黛不是雅诗莱黛!

雅诗莱黛也举出了自己的商标!

虽然“雅莱·诗黛”对裁决表示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不过也没有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雅诗兰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持续使用第276828号“雅詩蘭黛”

2对涉奥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下称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是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重要力量,同时,多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以对涉奥标志进行保护,具体为以下几项:

第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对未经许可的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进行禁止,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是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相关标志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法规依据。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正式实施以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已将多件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

对涉奥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第二,商标法。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字样、北京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等重要的涉奥标志都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授权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七章

3“58斗地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商标局认为,“斗地主”是作为一项扑克牌游戏名称被广泛接受,尚无证据表明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关于第27824029号“58斗地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196号

 

“58斗地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24029号“58斗地主”商标(以下称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斗地主”是作为一项扑克牌游戏名称被广泛接受,尚无证据表明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19年05月10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4朝阳法院审结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额支持伊利公司损害赔偿请求

近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炎陵县邻家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安慕希”系其推出的酸奶饮品,经当红明星代言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商品的包装设计采用蓝白配色,配合罗马柱型外观,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独具特色,已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安慕希”酸奶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018年4月20日,原告发现一家店铺门头标示为“邻家商行”的店铺销售的“华尔秋蕾风味酸奶”使用了与原告“安慕希”酸奶包装瓶近似的包装装潢,该产品显示由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华尔秋蕾风味酸奶”包装装潢与“安慕希”酸奶包装瓶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对比,除文字、标识、图案略有不同外,均呈圆柱形,上蓝下白,特有罗马柱图案,整体色彩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炎陵县邻家商行作为销售者,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3.判令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

52019年「专利、商标」等上半年统计数据!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2.7个月

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19年第三季度例行发布会,集中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半年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和进展情况。

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事业发展预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步提升。

主要统计数据

  在专利方面:

2019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64.9万件,同比下降9.4%;共授权发明专利23.8万件,同比增长9.9%。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9.2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18.3万件,占95.2%;非职务发明0.9万件,占4.8%。上半年,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3的企业依次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314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95件)、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312件)。

2019年「专利、商标」等上半年统计数据!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2.7个月

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4.0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5件。我国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前3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市(121.8件)、上海市(50.9件)、江苏省(28.5件)。

2019年上半年,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4万件,同比增长4.9%。其中,国内申请2.2万件,同比增长2.8%。上半年,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排名前3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广东省(9807件)、北

6国知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出台

2019-07-16

编者按:国知局7月15日发布消息:

“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 积极推动 尽早出台 。”

国知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出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85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知发法函字〔2019〕116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深刻分析了当前商标侵权乱象产生的背景,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的表现和危害等。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问题,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

为配合本次《商标法》修改,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

7五粮液集团诉滨河集团侵害商标权案最终五粮液胜诉

2019-07-25

近日,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一宏律师代理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等侵害商标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本案在备受争议的情况下,历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五粮液集团在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最终胜诉。该案的胜诉,对于我国傍名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五粮液集团诉滨河集团侵害商标权案最终五粮液胜诉

“五粮液”步步为营,九年磨一剑,剑指“九粮液”

2010年8月,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七粮液、九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八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已经特别巨大,尤其是“九粮液”已经成为甘肃省五张名片之一,甘肃酒类第一品牌,不但在全国大量挤占中高端酒

8“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被诉侵权案今日开庭

近日,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故将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被诉侵权案今日开庭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扫码支付因其便捷、迅速和安全性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你出门可以不用再携带现金、银行卡,一部手机便可以完成线上线下所有支付。移动支付已经无差别地覆盖了衣食住行各个场景。

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故将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被诉侵权案今日开庭

原告提供的公证截图

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被诉侵权案今日开庭

两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ldqu

9苏宁公司申请注册“SN GAMING及图”商标的愿望落空

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宣判,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申请注册第175693号“SN GAMI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愿望最终落空。诉争商标历时2年因何注册未果,将给苏宁公司旗下的苏宁电子竞技俱乐部带来哪些影响,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又该注意什么?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国商标 网

苏宁公司申请注册“SN GAMING及图”商标的愿望落空

“GAMING”含义引争议

2017年6月20日,苏宁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SN GAMI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3月,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中的“GAMING”可翻译为“赌博”之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苏宁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苏宁公司并不甘心,认为诉争商标中的“GAMING”含义为“游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将诉争商标使用于苏宁电子竞技俱乐部,使用含义为“电子竞技”。随后,苏宁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理,原商评委同样以“GAMING&rdqu

10如何判断对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

2019-10-25

【案情简介】

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毕卡索公司)针对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毕加索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428707号“畢加索及图”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认为该商标在2005年8月29日至2008年8月28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决定:第1428707号商标予以撤销。

如何判断对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

毕加索公司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复审决定。

【法律分析】

商标撤销制度,指的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注册申请的制度,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撤三”制度。

一般来说,“撤三”案件审查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四个:一是对时间的审查。权利人必须是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商标进行的使用,有的案件的权利人恰恰在指定的三年期间使用证据缺乏,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三年之前或者三年之后的证据,当然本案并不存在此种问题。二是对商标标识的审查。大多数案件中,权利人存在多个商标,有的是不同的,有的是与被提起“撤三”的商标具有关联性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标识也会有自身的发展过程,商标标识使用的状态与提交申请时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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