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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怎样办理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日期:2021-04-20 15:56:54      点击:

关于东莞优先权,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关于优先权,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规定为: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以在六个月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修改前并没有关于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实施细则中提到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优先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满足了巴黎公约的要求,而且其保护范围要更大。巴黎公约中只是规定各国应对本联盟任一国家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并未要求就此产生优先权。商标法中增加了对于一些国际展览会中展出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优先权,也就是说,商标法中的这项规定赋予了申请人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他人在申请人首次展出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的申请将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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