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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Windsor”商标商誉!法院判赔偿百万余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日期:2019-08-28 14:21:38      点击: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育达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诉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北京温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未经涉案商标“Windsor”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突出使用含有涉案商标“Windsor”的标识,共同侵害了原告育达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二被告在各自企业名称中使用“温莎”作为字号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8万余元并分别变更企业名称。

攀附“Windsor”商标商誉!法院判赔偿百万余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育达威公司诉称,经授权许可,原告取得三个“温莎”中文商标和“Windsor”英文商标在中国大陆内独占使用和再许可权利。经过多年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在幼儿教育领域形成了较高知名度。被告温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温莎”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马鞍山市开办了被告幼儿园,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幼儿园的图形标识、装饰装潢、微信公众号、网络论坛、文件资料等上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8万余元。

被告幼儿园及温莎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育达威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幼儿园在所从事的幼儿园服务上使用“温莎”标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幼儿园在经营中是将该“Windsor”字样与其图形标识组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温莎公司并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登报及微信公众号上道歉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律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的内容,原告育达威公司经案外人比考特公司授权许可,在四个涉案商标各自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独家使用,故原告育达威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幼儿园未经涉案商标“Windsor”权利人的许可,在其园内、相关网站(www.windsorschools.org)及微信公众号(wsgjschool)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Windsor”字样,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Windsor”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害涉案商标“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温莎公司作为被告幼儿园的投资人和股东,且作为含有涉案商标“Windsor”的图文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亦应当知晓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共同实施侵害涉案商标“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原告育达威公司的在案证据未证明二被告在三个“温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范围内,使用与之文字相同的商标标识,不会造成混淆,故未实施侵害三个“温莎”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育达威公司三个 “温莎” 涉案商标与在第41类4101类似群 “幼儿园”服务上注册的 “Windsor” 涉案商标共同使用在其开办经营的幼儿园教育及教育咨询等业务上,并在国内经过多年持续、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被告成立及开展经营活动均晚于上述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及使用“温莎”作为字号的相关幼儿园,作为与原告育达威同为幼儿园教育服务行业内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温莎”与“Windsor”的知名度,却在企业名称及实际经营中,利用“温莎”与“Windsor”在国内中英文翻译中的对应关系,将“温莎”作为字号用于各自的企业名称中,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个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进而损害原告在幼儿园教育服务经营中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中的正常竞争秩序,故二被告违反了经营者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赔额分别酌情确定为100万元和30万元。

目前,该案被告已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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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19/hyxw_0828/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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