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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纠纷频发,影视剧不能“想唱就唱”

日期:2019-06-19 15:37:48      点击:

“千年等一回,等一回啊啊~”伴着熟悉的旋律,新版《新白娘子传奇》正在爱奇艺热播,无论是经典歌曲《千年等一回》的重放,还是原版许仙和小青饰演者叶童和陈美琪的再现,都为《新白娘子传奇》增加了不少怀旧元素和情感记忆。但该剧播出后,却因主题曲《千年等一回》惹上了版权纠纷官司。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版权注册我们有问必答!

音乐版权纠纷频发,影视剧不能“想唱就唱”

据报,因认为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擅自传播含有《千年等一回》等音乐作品,乾缘影业(东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先生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原告乾缘影业公司及杜先生诉称,其法定代表人与1992年版《新白娘子传奇》电视剧音乐原声带中全部音乐作品及该剧全部插曲(唱段)的著作权人左宏元签署了《<新白娘子传奇>音乐原声带的电视剧、电影专有改编权、使用权授权协议书》,获得了涉案作品在影视剧中的专有使用权和影视剧改编权后,为便于开发围绕涉案作品的影视剧项目,成立了乾缘影业公司。公司一直在积极筹拍围绕白蛇传故事的电视剧《千年等一回》,包括在国家新广总局进行立项公示、进行项目融资和开发剧本等。

但自2019年3月起,被告爱奇艺公司和中文在线公司对外宣称,其将于2019年4月3日在爱奇艺网站首播的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已获得1992年版《新白娘子传奇》电视剧的音乐版权,并称《千年等一回》(涉案作品之一)为该剧的主题曲,且在其频繁发布的该剧预告片、片花、花絮中使用了《千年等一回》等数首涉案作品。

原告乾缘影业公司及杜先生认为,爱奇艺公司和中文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拥有的涉案作品在影视剧中的专有使用权和影视剧改编权,还严重影响了其关于《千年等一回》电视剧项目的正常筹拍和推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影视作品音乐版权争议不断

一直以来,音乐都是影视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音乐版权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高频次出现。

2017年,台湾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

2018年4月,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去年,在电视剧《好久不见》第一集中,众多恋爱青年男女隔着校园护栏演唱歌曲《一生有你》,这段情节完整的演绎了歌曲的歌词、旋律、节奏等,且出现时长近1分钟,已经构成对歌曲的实质性使用,但出品方却并没有事先与歌曲权利人卢庚戌联系并征得其许可。

因此,卢庚戌经纪公司在微博一纸声明将《好久不见》推向了风口浪尖。声明称:剧中演员演唱歌曲《一生有你》的行为侵犯了卢庚戌先生就该歌曲享受的表演权;在该电视剧字幕中使用该歌曲歌词的行为侵犯了卢庚戌先生就该歌曲享有的复制权;该电视剧使用了卢庚戌先生的作品但并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同时,要求《好久不见》出品方自声明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就侵权行为的后果及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

2018年10月,著名作曲家许镜清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起诉原因是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未经许可在配乐中使用了《云宫迅音》《女儿情》等音乐作品。

由于音乐侵权争议,《西游之女儿国篇》不仅被索赔65.25万,影片也在腾讯视频下架。

随着影视剧对音乐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和多元,以及音乐人版权意识的提升,由此引发的音乐版权侵权隐患也日渐突出。

影视剧如何“合理使用”音乐?

一般来说,主题曲、插曲和背景音乐是影视剧中使用音乐的三种主要方式。主题曲一般是影视作品的片头曲和片尾曲,插曲则是指穿插在其中播放的独立性音乐作品;背景音乐指的是影视剧中因情节需要所使用的配乐,或者叫伴乐。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使用音乐才能不构成侵权?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是一项重要的版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共十二条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侵犯的条件。

而除了使用目的、性质的不同,在具体判定影视剧对音乐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还有更多元的考量标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为维护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中,使用时长是判定是否侵权的一项重要标准。2002年3月,福建电视剧中心与福建周末电视公司联合摄制了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该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一无所有》4首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是使用时间较长,但对最后一首歌使用的剧情设定为:一个流浪歌手在天桥上边弹吉他边唱《一无所有》中的歌词“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在案件判定时,法院认为《一无所有》虽未征得作者或音著协许可,但因只使用了7秒钟,且只演唱了一句歌词并弹奏相应曲子,这一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侵权。

使用时长一般是判定影视作品是否构成音乐侵权的重要标准,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的音乐作品仅涉及几句歌词或很少内容,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完整的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且使用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也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这种情形往往认定为合理使用。

影视剧如何获得音乐版权?

通常,著作权都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作者为公民的情况下,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范畴,且所用音乐并非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使用者则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便会面临侵权问题。

一般来说,原创音乐的著作权往往由制片方与词曲作者协商约定,若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归词曲作者,版权另行约定的除外。

所以说,影视剧制作方在使用音乐时先要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据悉,目前大多数词曲作者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授权管理协议,使用者可以通过向音著协直接缴纳版权使用费而获得许可,就影视作品中使用涉及的具体权利进行约定。

或者,直接与词曲原作者个人签订授权/许可协议,但如果涉及歌曲的改编,音著协则无权进行管理,仍需获得原作者的授权或许可。

去年9月发布的一份《音乐人生存现状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音乐人普遍认为近几年版权秩序明显好转,而其中,超过半数的音乐人会选择借助互联网舆论进行维权,微博等平台的频频发声,逐渐唤醒了音乐人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也降低了维权难度。

而有关影视剧音乐版权的规范则更需要影视从业者提高自觉性,做到“先授权,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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