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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爹利XO瓶形立体商标案入选2018年温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日期:2019-05-22 11:14:44      点击:

马爹利公司生产的马爹利XO产品享誉全球。该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831519号“图片1.png”立体商标和第G1078817号“图片2.png”商标。2016年,马爹利公司发现某淘宝店铺销售“陆逸蓝爵XO”白兰地产品,经查,该产品为揽胜公司生产。马爹利公司认为,揽胜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上述两枚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揽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3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国商标注册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马爹利XO瓶形立体商标案入选2018年温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瓯海法院认为,第4831519号注册商标为立体商标,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立体商标的立体形状进行整体比较。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1、2的瓶身整体正面呈三角形,两腰为外凸,略成波浪状,瓶身底部内凹,整体为扁平状,瓶颈为圆柱形,瓶盖为圆形,瓶颈和瓶盖高度之和约为整体高度的1/3。被诉侵权产品1的瓶身为透明玻璃材质,消费者能透过瓶身得见内部液体,与第4831519号立体商标整体特征一致;被诉侵权产品2的瓶身虽为金色不透明,但整体外形及各要素组合方式与第4831519号立体商标整体特征一致,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均侵犯了第48315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第G1078817号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瓶贴商标形状为月牙形,中间为英文大写字母,英文字母上方为图案,上述商标的构成要素及排列组合的方式与第G1078817号商标的构成要素近似,会使相关公众以为被诉侵权产品与马爹利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侵犯了第G1078817号商标专用权。考虑到揽胜公司的经营范围大、侵权时间长、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判令揽胜公司赔偿马爹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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