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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酒鬼酒起诉商标侵权 温和酒业等三家公司被判赔10万

日期:2019-05-15 15:48:30      点击:

“这个案例,我们很无奈。”12日下午,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温和酒业”)总经理肖竹青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道,“但不管如何,(此事)对我们影响不大。”

肖竹青所说的“案例”,是指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与被告温和酒业、山东温和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下称“温和营销公司”)、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和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日前已审理终结。温和酒业等三公司被判赔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至于后续会不会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公司还需和委托代理律师沟通。”肖竹青表示。

被酒鬼酒起诉商标侵权 温和酒业等三家公司被判赔10万

未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酒鬼酒与温和酒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酒鬼酒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钦和郑龙飞。温和酒业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费县,法定代表人肖竹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燕丽和实习律师刘杰。

原告酒鬼酒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酒鬼酒称,公司系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内参”“密级”品牌系酒鬼酒独创,一直以来,酒鬼酒在超高端品牌酒水上使用“内参”“密级”商标,并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瓶型。2017年10月,温和营销公司参加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在临沂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7年秋季(第78届)山东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在该糖酒会上,温和营销公司展销了涉案商品,该商品突出使用有“密级”标识,系将“密级”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同时该商品所使用的酒瓶与第15478656号立体商标的整体形状及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原告通过公证在被告温和营销公司处购买到了涉案产品。三被告具有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温和酒业辩称,被告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与原告的“密级”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2017)莱西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中所保全的证据均为样品,打样2件,未进行市场推广,也没有向任何经销商销售;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温和营销公司与被告温和酒业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温和股份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我们认为,公司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而且相关产品未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怎么就成了被告呢?”肖竹青说。

对所购物品拍照并封存

庭审过程中,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2012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酒鬼酒注册取得第7697961号“密级”文字商标(文字上下排列构成),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柑香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等。2015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酒鬼酒注册取得第15478656号“瓶体+内参文字”立体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等。

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孙祎与公证人员崔飞及申请人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旭东,来到位于临沂市沂河路的临沂国际会展中心,公证人员对会展中心内外观、“山东温和酒业集团”展厅内外观及展厅内的展品拍摄照片若干;另外,对一个陈列在旋转架上的正在展销的标记“羵羊醇王、密级”文字的白酒进行了录像,杨旭东向工作人员索要了企业宣传册一本。回到莱西市公证处后,对取得的照片进行了打印,将录制的视频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对报纸及宣传册部分页面进行了复印和封存,并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2017)莱西证经字第527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8日,在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孙祎与公证人员崔飞监督下,申请人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晓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振兴路的一家酒厂(该酒厂门头招牌显示有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办公楼一楼的酒水展览及销售处选购酒水,共选购酒水3款6盒,分别为温河年份原浆捌年两盒、温和缘酒两盒、“羵羊醇王、密级酒”两盒(800元),共支付1880元,现场获得财务室出具的银联签购单一张及三份《山东温和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发货单》一式多联。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分别封存,并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莱西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2017)莱西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予以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羵羊醇王、密级”白酒,其外包装上正反两面自上而下突出标有“羵羊”及图、“羵羊醇王”文字和“密级”文字,下方标有“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内部酒瓶瓶身为呈褶皱形织物样陶瓶,瓶身一面正中贴有红底黑色上下排列“密级”文字。该被诉侵权产品与(2017)莱西证经字第527号公证书中显示的产品包装外观一致。

酒鬼酒销售费用增长近7成

据资料,温和酒业成立于2007年12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白酒、其他酒生产、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注册资本300万元。温和营销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注册资本3000万元。温和酒业系温和营销公司的子公司,前者负责产品生产,后者负责销售。

温和股份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纸加工;衣康酸生产、销售等。该公司系“羵羊”及图商标注册人,注册号为第58696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

一审法院认为,第7697961号“密级”文字商标和第15478656号立体商标合法有效,原告酒鬼酒作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及瓶身上标注的‘密级’字样以及酒瓶本身,均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虽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羵羊’及图商标,但无法推翻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和容易导致混淆的后果。”基于此,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12日下午,经济导报记者致电酒鬼酒董秘办,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燕丽在接听经济导报记者电话时,以“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为由,对该案及后续举措不予置评。

相关信息显示,酒鬼酒为酒类行业拥有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背靠着中粮集团。2018年6月,中粮集团将下属间接100%控股的中糖物流和中糖华丰分别持有的中皇公司34.92%股权和15.08%股权,划转至中粮酒业。划转完成后,中粮酒业将直接持有中皇公司50%股权,并通过中皇公司间接控制酒鬼酒31%的权益。此次股份变更,标志着中粮酒业正式将酒鬼酒收编。

另据2018年年报显示,在18家上市白酒企业中,酒鬼酒营收处在下游水平,其营销费用的增长却排在前列。2018年,酒鬼酒销售费用同比大增68.40%至3.46亿元,是上市白酒企业中增速最高的。去年酒鬼酒营收增长35.1%,净利润仅增长26.5%。有市场人士分析,其净利润增速不及营收增速的主要原因或是因费用增长过快,从而蚕食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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